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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效力认定5条裁判规则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10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1参考案例: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2
【裁判要旨】:
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从证据的实质要件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一般应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4)莱中商终字第66号
2、参考案例: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乙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3、参考案例: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审查以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计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9-2-161-008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是司法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依法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鉴定报告是否应予采信?
鉴定报告系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在法律性质上并非鉴定意见,但作为证据宜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从严审查。
关于样品来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对取证过程予以记录,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亦出具《说明》表明其收到了带有封条,封口处盖有印章的测试样品。可见从公证处将封装的文件袋返还某北京公司保管,到某北京公司将封装文件袋邮寄至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文件袋封装完整。
关于鉴定资质。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是经农业部批准的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考虑到目前植物新品种权领域尚无鉴定机构被司法部授予鉴定资格的情况,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规则和检测方法。1.田间小区种植是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本案系由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对“世纪蜜二十五号”测试样品与“都蜜5号”对比样品进行了植物新品种田间种植对比,对比结果在品种真实性方面应当最为准确;2.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依据测试指南对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在甜瓜的各个生长阶段的性状进行比较,经过1个生长周期1点测试,得出二者在65个基本性状中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得出无明显差异的结论,表明二者系同一品种。    
【案例文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
4、参考案例:单方委托鉴定通知未送达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定损义务——钱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5
【裁判要旨】: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严格进行审查。单方委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也可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分压低定损金额,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单方委托在程序上要严格把关,保证保险公司参与程序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在鉴定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定损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怠于定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评估费等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纳;二是保险公司的定损义务如何认定。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此处并未排除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因此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从证据的实质要件上看,单方委托剥夺了另一方参与査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另一方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如果另一方连参与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通常情况下,与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相比,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程序更合法,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监督;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更充分,综合双方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公允。
要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在进行单方委托时,应通知另一方,允许另一方对选择的鉴定机构资质等提出异议,参与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是程序参与权的重要环节,通过双方的参与,可以避免其后对鉴定机构的资质等进行扯皮。    
二是在对进行鉴定时,应通知另一方到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委托的鉴定机构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实际送达,如果剥夺了另一方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使其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是应当选择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录中且具备对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四是诉讼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另一方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赋予另一方询问鉴定人的权利,既能使鉴定程序的问题能够暴露,也能使法院形成心证,作出合理的判断。
具体到本案,法院之所以不采纳单方意见,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某保险公司的通知已经送达,钱某虽提供告知函、物流信息等证据,但该快件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未有签收记录,某保险公司亦否认收到上述材料。二是某保险公司未到场参与鉴定程序。三是钱某未提供车辆维修的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定损义务如何认定
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全面评估损失、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定损义务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定损义务,而且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虽未采纳钱某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但考虑到某保险公司未履行定损义务,且重新鉴定的评估金额与钱某单方委托评估的金额相差不大,故认定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两次评估的评估费。
【案例文号】:(2020)苏0213民初3975号
5、参考案例: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法院能否认定——顾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333-003
【裁判要旨】: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单方委托是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均会及时自行查勘定损,但是,单方委托仍时有发生。被保险人之所以进行单方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委托公估公司等对车损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评估金额通常不予认可,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需要考虑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意见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应注意防范利用单方委托“骗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虚构事实、隐瞒情况,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审查单方鉴定在程序上、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对可疑的单方鉴定意见,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如何履行审查义务。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査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而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就是程序的参与性,如果保险公司连参与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二是在评估机构资质有所放开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在实践中存在评估机构为了谋利与被保险人串通作高损失的可能,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但是,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单方委托仍时有发生,在某些情形下是具有合理性的,一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査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不存在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纳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二是在充分保证保险公司程序参与权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否则,完全否认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则纵容了保险公司过分压低定损金额的做法。在部分车损数额较大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单方委托定损金额差距甚大,有的定损金额甚至仅为委托定损金额的一半左右,而从实践了解来看,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无论如何是无法进行正常维修的,部分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接受保险公司过低的定损。三是在法院委托釜定的金额与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的金额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亦是对法院委托鉴定意见的佐证,可以加强第二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履行审查义务
是顾某在单方委托评估时通知某保险公司到场而保险公司未到场,给予了保险公司参与程序的机会,但保险公司却未予理会二是诉讼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询问鉴定人的权利,既能使鉴定程序的问题能够暴露,也能使法院形成心证,作出合理的判断。三是车辆系在特约维修店修理。不可否认,我国车辆维修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在这种情况下,4S店、大型车辆维修连锁机构、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等,较之于普通的车辆维修作坊、公司等,在市场认可度、信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大型机构参与保险骗保等的可能性较低。    【案例文号】:(2018)苏02民终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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