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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离婚后,孩子10余万元的培训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06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夫妻缘分已尽

但抚养孩子责任未了

面对未达共识的培训支出

双方又该如何协商?


子女培训花销未经商量

抚养费范围存在争议


2014年,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但在2016年时,李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当时,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此后,女儿在高中参加艺术集训及后续的集中高考辅导,花费十余万元。高考后被某大学录取,交纳大学报名费12000元,截至大学报名时,女儿尚未年满18周岁。


李某认为,女儿参加艺术培训及高考辅导期间的费用支出、大学报名费费用巨大,王某也应共同承担,故再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王某则表示其已经按照此前法院判决如期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付钱,况且李某支付培训费用等事宜未与其协商。

法院:花销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围

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类相关培训、集训虽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费十几万元,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

且参加上述培训前,李某未就培训事宜与王某协商达成合意,故王某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婚生女在支付大学报名费报名并正式入学时未满18周岁,结合王某每月仅负担8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标准实难满足婚生女支付大学报名费12000元的要求,故大学报名费由王某承担一半的诉求合理合法。

综上,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婚生女大学报名费的50%,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满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是否共同分摊花销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纠纷产生于离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实际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仍应本着为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沟通,敢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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