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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民事诉讼流程图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2、民事诉讼怎么立案?
(1)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2)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
(3)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争议焦点
深圳斯曼特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称:(一)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股东至今欠缴深圳斯曼特公司注册资本4912376.06美元。(二)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是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深圳斯曼特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方式和董事会的职责,决定了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董事任期内有监督并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和责任。监督并向股东催缴出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董事的内在要求。(三)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的同一性,决定了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不仅负有监督义务,更是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缴纳出资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有绝对的义务促使股东作出缴纳出资的行为。(四)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实际控制人TCL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了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有义务促使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作出缴纳出资的行为。TCL集团通过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并通过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同一性,直接控制深圳斯曼特公司。(五)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尽到监督并促使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按深圳斯曼特公司章程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并因此造成了深圳斯曼特公司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尽监督并促使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深圳斯曼特公司资产被贱卖,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仅未将公司资产转让收入用于清偿债务,未要求股东缴纳欠缴的出资,反而将资产转让收入恶意转移,使深圳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最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应对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一)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对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深圳斯曼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为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欠缴的注册资本4912376.06美元(以深圳斯曼特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2013年6月3日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30118760.10元);(二)由胡秋生等六名董事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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