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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报社、某杂志社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产生争议,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二审中认为,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连续多年提供法律服务,放任风险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涉及某律所在为某报社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结算问题,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和特定项目(如X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服务费。
某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某报社、某杂志社连带立即支付我方法律服务费1746800元;
2.判令某报社、某杂志社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期间LPR利息175165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某报社、某杂志社均系事业单位法人,某报社系某杂志社的举办单位,两个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9年9月变更为徐某。
2016年7月15日,某报社与某律所签订为期5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内容及收费方式。X项目委托:2016年8月,某报社委托某律所处理X1号房产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事宜,但由于资金紧张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2月7日,双方召开会议形成记录,确认除X项目外其余费用为380000元,X项目费用另行协商。
某律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某律所提交的2020年12月7日的会议记录具有协议性质,双方对拖欠律师费进行了确认。该记录虽未正式命名为协议,但内容符合协议的法律特征,应视为合同成立。2.某律所主张其减免部分费用的前提是某报社立即支付欠款1366800元。由于某报社未履行付款义务,减免不应生效。3.某律所认为利息应从2020年12月7日起算,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立案之日起算。某律所多次催促支付拖欠律师费,签署会议记录时已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4.:某报社作为国家事业单位,长期拖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常年法律服务费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在案证据,酌情确定X项目服务费200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某律所主张的常年法律顾问费380000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