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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律师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负责的情形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26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肇事负责的情形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交通肇事负责的情形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相关知识:

  一、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第一、违反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第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全文阅读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