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金牛区诊所“50元输液三天”和肥东县诊所“输液半价”此类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邵颖芳:两家诊所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直接指向了治疗方式,同时利用价格优惠性价比,变相保证疗效,违反了“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禁令。
2.在执法中如何区分“促销信息”与“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邵颖芳:《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涉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的均属于医疗广告,两家诊所以“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的促销信息对外宣传,其本质属于宣传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并非普通的商业“促销信息”。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主要由以下几点综合进行判断:发布前是否取得审核证明;内容是否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这8项;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式、保证治愈率、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利用患者形象宣传等。
3.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不必要输液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邵颖芳:医疗机构如果以促销手段诱导患者接受非必要诊疗,本质上是将医疗行为商品化,违背医学伦理,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了不必要输液而造成损害,或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后续存在删除促销记录、隐匿病历或其他违反输液操作规范的,也可推定过错成立。
承担责任方面,首先是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请求因人体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残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次是行政违法的后果,涉事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职业许可证及医务人员吊销医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最后,若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犯罪要件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虚假广告罪等。
4.消费者遇到违规医疗广告时,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邵颖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前者主要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后者主要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也可以进行处罚,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医疗的本质是救死扶伤,应当确保其严肃性,这种半价促销、以促销为导向的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伦理问题,不值得提倡,这是踩踏法律红线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