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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院: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撤诉,又再起诉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16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8.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2021)辽01民终716号

本院认为,关于白泉主张沈阳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六级工伤伤残津贴92,238.40元及2016年至今的退休金差额的上诉请求。本案中,白泉曾于2018年6月27日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7月2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8)7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白泉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2018年8月21日,白泉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8)辽0102民初894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白泉撤诉。现上诉人基于相同事项再次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闽06民终370号

本院认为,(2020)闽0681民初453号一案,熊文中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0)闽0681民初453号裁定予以准许撤诉,该裁定生效后,漳(台)劳人仲案字[2019]157号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熊文中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熊文中在(2020)闽0681民初453号案中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应受已生效仲裁裁决的约束,故属重复起诉。故一审裁定驳回熊文中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熊文中的上诉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021)豫0184民初1200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19日,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杨纳与郑州融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398号仲裁裁决书,杨纳与郑州融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2月2日,郑州融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7日,郑州融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20)豫0184民初9452号民事裁定,准许郑州融华公司撤诉。同日,本院向双方已送达该案民事裁定书。由此可知,新劳人仲案字〔2020〕398号仲裁裁决书于该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郑州融华公司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故本院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